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3年07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3年07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国家物资储备部门是一九五三年开始建立的。 三十年来, 物资储备事业有了很大发展, 目前已在二十七个省、 市、自治区,设有国家储备仓库等县级基层单位一百八十五个,并在二十二个省、自治区设有厅局级储备物资管理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2〕51号文件规定:“以国务院业务部门为主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它们的体制变动、机构改革、人员编制紧缩等问题,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商同地方政府提出改革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据此,我们征求了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意见,提出了国家物资储备部门机构改革方案。现报告如下:
一、 管理体制 国家物资储备的任务是:防备战争,防备灾荒,防备国民经济重大失调。国家储备物资是中央直接掌握的战略后备力量,其主要业务工作必须由中央集中统一管理。因此,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仍需实行以国家计委为主、国家计委与省、市、自治区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有关国家物资储备业务和机构、编制、经费等,由国家计委负责管理;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由地方党委领导;安全保卫工作,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干部工作按中央组织部确定的管理权限办理。
二、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省、自治区储备物资管理局(下称省、自治区储备局)及其基层单位,属事业性质,现级别待遇不变。
省、自治区储备局和基层单位的职能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 按照精简的原则进行调整,重叠的予以撤销,业务相近的要合并,不搞上下完全对口。省、自治区储备局机关的内部处室(包括党的办事机构),一般设七至八个,如所辖基层单位少,可设五至六个;基层单位的内部科室,一般设五至六个,规模和任务小的酌减。省、自治区储备局机关的内部机构,由国家物资储备局审批;基层单位的内部机构,由省、自治区储备局审批。
省、自治区储备局机关的人员编制,精简以后,核定为一千三百三十人,平均比原编制紧缩20%左右。基层单位的人员编制,由国家物资储备局根据国家核定的职工人数具体确定。定编后,未经国家物资储备局批准,各省、自治区储备局和基层单位均不得随意增加编制。多余人员应首先在本省、自治区储备单位内妥善安排,确有困难的,可商请地方政府帮助解决。
三、 领导班子 要按照精简的原则和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配备好各级领导班子。省、自治区储备局正副局长的配备,一般二至三人,是否设顾问视实际情况确定。储备仓库等基层单位领导班子的配备,一般也为二至三人。今后选拔的局处级干部,必须德才兼备,局级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岁,处级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岁,都要具有相当的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特别要注意选配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干部到各级领导岗位。“三种人”和反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路线的人,以及有各种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人不得进入领导班子。
以上报告,如可行,请批转各有关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