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2年10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学位〔2002〕47号
施行日期2002年10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自1996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部分学位授予单位按一级学科行使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并逐步开展按一级学科审核博士学位授权点以来,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根据现行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简称 《学科、专业目录》,下同)的规定,在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下所有的学科、专业(即二级学科,下同)招收、培养研究生并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实践证明,这项改革扩大了学位授予单位的办学自主权,有利于学位授予单位根据社会需求选择和确定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调整人才培养的学科、专业结构;有利于学科建设以及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有利于引导学位授予单位按较宽口径培养研究生。按一级学科进行学位授权审核和行使学位授予权已经成为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改革方向。
为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调整学科、专业结构,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在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改革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权限与原则
1.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试点工作,仅限于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招收、培养博士或硕士学位研究生。对于此类一级学科授权点,现行《学科、专业目录》中相应一级学科下的学科、专业作为自主设置学科、专业时的参考。
2.学科、专业设置是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过程中的基础性工作。学科、专业的设置要符合学科建设、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的规律,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3.要注意发挥《学科、专业目录》中学科、专业设置和划分的指导作用。设置《学科、专业目录》外的学科、专业,要注意从本单位学科建设和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全局出发,统筹规划,严格论证,避免学科、专业设置的随意性。以本单位两个或两个以上一级学科授权点为基础的交叉学科,要根据学科内涵和特色以及有利于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原则,在某一授权一级学科内设置;确需在两个以上的授权一级学科内设置的,应从严掌握。
二、 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工作的程序与管理
1.为保证学科、专业设置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学位授予单位须制定在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工作的程序和办法。
2.学位授予单位决定设置的《学科、专业目录》以外的学科、专业,须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备案截止日期后30个工作日内未做其他批复的,即为同意备案。
3.学位授予单位要加强对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建设,对于不宜继续设置的学科、专业及时进行调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进行评估,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学科、专业提出调整改进要求或予以撤销。
三、 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招生和学位授予
1.为便于对研究生招生工作进行管理,在《学科、专业目录》之外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均须由招生单位按规定编制代码,代码的前四位为该学科、专业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后两位从“20”开始,依次顺排。
2.按自主设置学科、专业招收、培养的研究生,其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相应位置必须填写一级学科名称,是否同时填写学科、专业名称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