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财政部,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
发文日期2012年06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财农便〔2012〕284号
施行日期2012年06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农业(牧)处、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经财政部、水利部研究决定,根据2011年水利设施水毁情况和2012年应急度汛需要,现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2012年特大防汛补助费(应急度汛)控制数 万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2012年特大防汛补助费(应急度汛)编报原则
(一)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各省在保证2012年安全度汛需要的前提下,根据2011年水利工程损毁情况,合理确定应急度汛项目安排重点。重点安排江河堤坝、涵闸、泵站、险工险段、蓄滞洪区等防洪工程设施水毁应急修复项目,优先安排跨省界的或涉及上下游左右岸防洪工程设施水毁修复。根据度汛安全需要,适当安排水文设施、防汛通信设施水毁修复、防汛指挥系统应急修复等非工程措施项目。
(二)等额编报,限额控制。各省应严格按照中央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控制数等额编报。单个项目申请的补助资金规模不超过150万元。
(三)审查论证原则。各省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查论证。审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建设内容、技术措施、资金投入等,并出具审查意见,同时应对项目的合规性负责。
(四)以下七大类项目不得列入2012年特大防汛补助费(应急度汛)编报范围:
1、已列入2012年中小河流治理及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范围的水库应急度汛设施修复;
2、灌溉渠道、渡槽等农田水利设施的水毁修复;
3、工矿、铁路、公路、邮电等部门和企业应急度汛项目;
4、列入中央或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在建水利工程设施水毁修复项目;
5、县城(含)以上城市新建防洪工程项目;
6、防汛指挥会商系统新建及更新改造项目;
7、其他应在正常防汛经费中安排的项目。
二、 2012年特大防汛补助费(应急度汛)申报与拨付程序
请各省财政部门、水利部门按本通知要求,立即组织开展2012年特大防汛补助费(应急度汛)编报工作。
(一)各省申请的项目,由各省水利部门商财政部门组织审查后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文件标题统一规范为《关于申请2012年特大防汛补助费(应急度汛)的请示》,并填写附表1-5。
(二)2012年特大防汛补助费(应急度汛)申请文件务必在2012年6月27日前报送至财政部、水利部。申报资金规模超过控制数或逾期未报的文件一律不受理,不安排2012年特大防汛补助费(应急度汛)。
(三)国家防办组织对各省报送的2012年特大防汛补助费(应急度汛)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对项目合规性负责。合规性审核后,由财政部下达2012年特大防汛补助费(应急度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