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3年03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3年03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一九八三年三月五日,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五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荣毅仁同志最近致信耀邦、紫阳同志,就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发挥该公司的作用,谈了些看法和意见。紫阳同志于二月十七日批示:“请谷牧同志同有关单位研究,提出批复意见。总之,我是赞成发挥投资公司的作用的,可以适当扩大它所担负的任务与职责。由于中国银行资金充足,完全可以满足投资公司需要,似不忙于去发行债券。请酌。”
二月二十二日下午, 谷牧同志召集国家计委、 国家经委、财政部、经贸部、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同志开会,研究落实紫阳同志的批示。
会上首先传达了紫阳同志的批示,宣读了荣毅仁同志的信件。与会同志一致认为,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以来,做了许多工作,是有成绩的。大家完全拥护紫阳同志的批示,一致同意适当扩大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任务和职责。会议逐条研究了荣毅仁同志信中提出要求解决的问题。现将几个议定的问题纪要如下:
㈠ 关于建议成立引进外资领导小组问题。此事国务院常务会议(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已经确定,不成立这个领导小组。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指定由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每周增开一次联席办公会议,专门研究协调这方面的有关问题。开会时,应请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㈡ 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职责和业务分工问题。国务院已于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正式批准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章程和报告,有关方面应支持他们按此章程和报告执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待遇,应视同中国船舶公司、石油化工公司一样,直属国务院领导。有关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方面的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问题,由国家经委负责联系。在利用外资方面,为减少和有关业务部门的重复,请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在每年确定利用外资进行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时,划出一块给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委托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理的事项(包括双边经济合作协议),除限额以上项目需按国家规定审批外,应允许该公司独立自主办理,其它部门不要干预。根据需要,该公司可在国外设立办事机构。
㈢ 关于发行公司债券问题,按紫阳同志的指示办,暂缓考虑。
㈣ 同意并支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开展国际租赁业务、 为外商提供投资安全方面的保险业务、到国外投资或与外商合作兴办企业以及开展国际经济咨询工作。上述工作如与有关部门业务有交叉时,要互相支持,互相协助,主动协调。必要时,可以联合对外。
㈤ 有关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人员编制和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由公司另行报批。
㈥ 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企业所得外汇的管理和使用问题,仍按(82)国办函字74号通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