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1年01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1年01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经济委员会、进出口管理委员会、交通部、对外贸易部关于改革外贸运输管理体制问题会议纪要(一九八一年一月三日一九八一年一月十二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一九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谷牧同志召集国家经委郭洪涛、郝一军,国家进出口委周建南、季崇威,交通部彭德清、陶琦,外贸部贾石等同志,就改革外贸远洋运输管理体制问题进行了研究,会后有关部门又进行了反复协商,现已取得一致意见。
大家认为,近年来,我国远洋运输事业有了较大发展,但还不能适应对外贸易迅速发展的需要。当前,外贸远洋运输工作中的问题,既有运输能力不足的问题,也有管理体制不合理的问题。根据中央最近关于进一步搞好国民经济调整的指示精神,为了改进远洋运输工作以更好地适应外贸发展的需要,当前拟采取以下办法:
一、 大力加强外贸远洋运输工作。
按照现行分工,交通部管国轮,外贸部管租船和外国班轮。在未改变前,两部要继续执行这个分工。
交通部已经建立起一支远洋船队,这是我国远洋运输的主力。今后要采取必要的经济政策,进一步保护和扶持国轮的发展。在同样条件下,优先使用国轮,充分发挥国轮的作用。国轮要在承担运输任务方面起骨干作用,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发展对外贸易服务。在国内需要时,也可参加国内运输。
外贸部已经买进了一些船,同意这部分船参加远洋运输,具体吨位数由外贸部报国家经委、国家进出口委备案。在安排运输计划和进行日常调度时,要加强国轮和租船的平衡工作。在国轮运力不足时,再租用外轮。
在统一规划下,经国家批准,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根据本地区对外贸易的需要,开办与交通部远洋运输公司合营或自营的近洋运输船队。
各船公司或船队要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加强经营管理,开展竞争,比安全、比服务质量、比成本、比运价。交通部要加强管理工作,帮助其他部门培训船员,搞好船队建设,组织大家搞好运输工作,协调一致,统一对外。
各外贸港口,对各单位的船舶要一视同仁,装卸作业应根据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和到港先后次序的原则,进行排队。
货主和外贸部门各专业公司可根据择优托运的原则,向船公司托运进出口物资,签订经济合同,明确承运、托运双方的责任,有奖有罚。如有一方违反合同而承、托双方不能自行解决时,由当地经委或口岸办公室仲裁。
二、 搞好进出口船货平衡工作。
运输部门要逐步增加航线,增开班轮、开展集装箱和直达运输业务。零星小批量的出口物资,要积极开办国内港口和国外港口的中转业务,保证及时外运,按时交货。托运部门对外签订合同,要充分利用国轮,组织好货源, 合理安排货物到
港流向, 搞好均衡到货,做好入库接卸工作,加快疏运。交通、外贸两部要根据
上述要求,密切协作,加强计划管理和组织落实等工作,继续开好出口船货平衡会,有事及时商量解决。国家经委、国家进出口委每季检查一次执行情况。
三、 同意交通部在上海远洋运输分公司实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通过试点,切实加强远洋运输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运输发展,更好地为外贸服务。
四、 同意交通部在沿海外贸港口实行政企分开的试点。要加强港口行政管理工作;港口的企业部分,根据业务的需要,可成立装卸公司和服务公司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可以利用外资建设码头泊位,货主也可以自建专用码头,但要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在统一规划下进行。交通部要尽快制订货主自建码头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
五、 关于中远、外运两个总公司的联合问题,拟以国家经委为主,国家进出口委派一负责同志,交通、外贸两部各派一位副部长参加, 负责研究起草联合方案
, 报国务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