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
发文日期2009年08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土调查办发〔2009〕24号
施行日期2009年08月1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城镇土地调查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一项主要任务,是全面查清全国城镇各类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城镇土地基础数据的重要手段。为稳步推进各地城镇土地调查工作,保证今年年底按时完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任务,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要求,结合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计划,现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目标任务
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07]3号)的要求,结合国土资源大调查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工作任务,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调查成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运用多种方法和技术手段,开展全国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状况调查,按照“建制镇─县(区)─市(地)─省(区、市)─国家”,逐级汇总上报城镇内部各类土地面积及利用状况。
二、 总体要求
(一)汇总的统一时点为2009年12月31日;
(二)汇总覆盖全国所有的城市和建制镇,范围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农村土地调查核定后的城市、建制镇范围相一致;
(三)汇总统一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国家标准进行。
三、 时间安排
(一)2009年10月初,完成城镇土地调查资料收集、补充调查等准备工作。先期未按国家标准开展的调查成果,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统一进行地类转换和补充调查。
(二)12月底,完成县级和市(地)级城镇土地调查数据的处理,上报省级进行统计汇总。
(三)2010年1月20日至25日,以省为单位,向国家报送省级城镇土地调查成果。
(四)2010年2月底前,国家完成全国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并及时公布全国城镇数据汇总结果。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扈传荣 (010)66562979
霍淼 (010)66558218
附件: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