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
发文日期2009年03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土调查办发〔2009〕9号
施行日期2009年03月0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准确掌握耕地现状以及变化状况,科学评价耕地保有量及生产潜力,经研究,决定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增加可调整地类的调查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可调整地类含义
可调整地类指按照《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精神,1999年以后除生态退耕以外,因农业结构调整原因,将耕地改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包括:可调整果园、可调整茶园、可调整其他园地、可调整有林地、可调整其他林地(耕地改为未成林地、苗圃)、可调整人工牧草地和可调整坑塘水面。
二、 调查方法和要求
没有开展或正在开展外业调查的地区,应按照可调整地类含义,参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资料,在外业调查时,实地调查耕作层破坏情况。对符合可调整地类条件的,在外业调查表中记录,并标注在外业调查底图上。
已完成农村土地调查的地区,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熟悉情况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按照可调整地类含义,依据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资料,内业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或数据库中直接认定,并在数据库中补充相关内容;对于在内业难以认定的,应到实地进行补充调查。
三、 数据库建设
对于认定的可调整地类,在数据库该图斑属性的“地类备注”中作记录,代码为“k”。第二次土地调查所应用的数据库软件,应补充可调整地类面积统计、汇总和查询等相关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