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
发文日期2009年02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9年02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10号)精神,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决定,建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动态通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国土地调查办实行专人包片负责制(具体分工见附件1),强化上下沟通联系,全面掌握各省(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总体进度和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各省级土地调查办要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掌握本省(区、市)每一个县(市)调查工作进度。要明确专职联系人,按照《关于定期上报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8]27号)要求,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时限,报送第二次土地调查进度和相关信息。省级土地调查办负责人要严格审核上报的数据信息,对上报数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全国土地调查办及时汇总各地第二次土地调查进度信息,根据汇总结果和包片负责人掌握的情况,定期向全国通报各省(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进度,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送相关情况。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进度较慢的省(区、市)经通报后,整改措施不到位、工作进度仍然滞后的,部领导约谈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各地要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制定和落实每个县(市)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外业调查、数据库建设、成果核查等工作计划,明确完成时间,加快推进调查工作。要按照已确定的每个县(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完成计划表,加强实地检查和督促,对计划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预案。对第二次土地调查进展顺利和工作滞后的县(市),适时向全省(区、市)通报。对未按时间计划完成调查的县(市),要分析原因并提出应对的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报全国土地调查办。
请各省级土地调查办将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完成计划表(见附件2,加盖公章),于2009年3月10日前报全国土地调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