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82年10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2年10月09日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安部、总参谋部、外交部、国家旅游局制定 1982年10月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
为了适应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简化外国人去各地旅行的审批手续,本着既要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机密,又要有步骤地适当放宽对外国人旅行限制的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 开放地区应具备的条件
1.有开放价值,能吸引外国人去的名胜、古迹旅游点、风景区或有对外贸易、文化、科技交流的大、中城市; 2.社会治安稳定,交通情况良好; 3.有接待条件(包括翻译导游和住宿、汽车、副食供应等); 4.非军事禁区。
二、 开放地区的审批手续
凡具备开放条件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大军区同意,报国务院批准,作为全国对外开放地区;凡因自然灾害或重要军事行动等原因,对某些开放城市或地区需要封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大军区报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批。
地区的开放或封闭的审批工作,由公安部承办并汇总公布。
三、 外国人旅行地区分为以下几类:
1.甲类地区:外国人前往这类地区,不办旅行证,不需事先通知。现确定为二十九个市、县: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秦皇岛市
太原市 沈阳市 长春市 哈尔滨市
南京市 苏州市 无锡市 杭州市
济南市 青岛市 郑州市 开封市
洛阳市 武汉市 长沙市 广州市
佛山市 肇庆市 南宁市 桂林市
西安市 成都市 重庆市 昆明市
路南县(石林)
2.乙类地区(见附表):是指除甲类地区外,已经对外开放、控制开放和新增加开放的地区。外国人前往这类地区,仍需办旅行证,一般均可批准。
3.丙类地区:是指一般性非开放地区,有外国人经常去考察、进行科技交流、现场施工等公务活动的地区。这些地区,可准许有关的外国人前往,但要办旅行证。这类地区的名单,由各大军区审核同意,公安部汇总通报有关部门和各地公安机关掌握。
4.丁类地区:是指除甲、乙、丙三类地区以外的其它非开放地区。外国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去这类地区的,接待单位要事先征得前往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大军区的同意,然后向公安机关申领旅行证,方可前往。
四、 甲、乙类地区内如有重要军事设施,则应划为非开放范围。
五、 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人员的旅行,一般按本规定办理。必要时,视有关国家对我驻外人员的旅行是否限制而采取对等措施。
六、 外国人旅行,除北京到天津之间允许乘自备汽车外,其他地区不准乘自备交通工具。
七、 外国人在非开放地区的活动,接待单位或有关人员应按事先规定的路线和范围安排,不得随意改变。
八、 凡在非开放地区选定与外国合资、合办、考察项目,涉及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事先要征求公安部的意见;其中在一个大军区范围内的,应征得所在大军区的同意;超出一个大军区范围的,还应征求总参谋部的意见,尔后按规定报批。
九、 外籍华人去非开放地区探亲、旅行,按一九八○年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公安部《关于取消对海外华侨、港澳同胞旅行限制的请示》的规定办理。
十、 凡涉及国家安全的地区、单位,都要做好保密工作。凡涉及国家安全的地段和部位以及国家列为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不准摄影、录像的,应事先向陪同人员和外国人宣布。
十一、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