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9年07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资厅发改革〔2009〕78号
施行日期2009年07月3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中央企业:
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以来,中央企业认真贯彻《意见》精神,对职工持股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积极开展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工作,部分企业已完成有关人员股权清退或转让工作。从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来看,因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其历史成因,情况复杂,规范难度较大,下一步在落实《意见》解决以往企业改制中形成的管理人员持股问题过程中,请结合实际,因企制宜,可适当延长期限,以保证规范工作的实效,维护企业稳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委沟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