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科技干部局
发文日期1982年03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2年03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五日国务院科学技术干部局发布)
根据 《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试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原则规定,为不断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科学技术水平,促进科学技术知识的交流和转移,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科学技术人员扩大知识面,交流学术思想,对科学研究、教学、生产三方面的科学技术人员,在符合本人专业知识范围的原则下,根据条件和需要,各单位科技干部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到外单位定期工作。工作期限一般可定为半年到一年,本人编制、户口粮食关系不动,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
第二条 根据科学技术任务需要及科技人员余缺情况, 地区之间、 部门之间和单位之间,可以采取签订短期或长期科学技术合作合同、技术经济合同、借调合同、聘请兼职合同的形式交流人员,以充分发挥现有科技人员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知识的交流。
第三条 为使科学技术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各种专业学会和科技服务团体,可以采取签订技术经济合同的形式,组织科技人员有计划地为工业农业经济部门和厂矿企业,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或技术培训等项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在开展科学技术协作中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合作项目、双方承担的技术经济责任以及完成任务后相互之间计算协作报酬的办法,并从协作报酬中提取适当的比例奖励参加协作的科学技术人员;采取借调形式,被借调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一般应由借用单位按借用单位标准发给,若借用单位工资标准低于借调人员原单位工资标准时,则按原单位工资标准发给;采取聘请兼职形式,按聘请兼职待遇规定办理。
第五条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市、自治区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