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
发文日期2008年02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8年02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产煤省(区、市)经贸委(经委)、煤炭局(办),北京、河北、河南省(市)发展改革委,中国煤炭运销协会和中央煤炭企业:
前一时期,受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等诸多因素影响,部分地区电厂存煤持续下降,煤炭产运需各方按照国务院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部署,顾全大局、相互支持,积极抢运电煤,使电厂存煤稳步回升,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随着电网恢复正常运行和节后工农业生产对电力需求的不断增加,电煤供应有可能再度出现紧张。因此,加强电煤合同监管,保持价格稳定,保障电煤供应,对全面恢复重建,保证“两会”胜利召开均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产煤省(区、市)经济运行主管部门、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在当前形势下,加强电煤合同监管和稳定价格的重要性,做到加强领导,责任到人。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严格履行电煤合同,并保证全部兑现。
二、 煤炭企业要严格按照供需双方签订的电煤合同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有计划地组织好生产、落实好货源(包括2月份,煤炭企业与电厂签订的新增电煤合同),每日电煤请车计划要提满提足,对供煤紧张电厂要优先请车,优先装车。合同执行中如需变更、转让、解除时,必须与合同当事人及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对通过铁路、港口运输的电煤,要按合同确定的收货人和到站,及时向铁路交通企业提交发运计划,不得擅自改变收货人和到站。
三、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与电力企业签订年度合同价格执行,不得借煤炭供应紧张之际,随意上调煤炭价格。市场电煤可比照年初同品种、同质量的电煤确定价格,坚决杜绝“水涨船高”借机抬价的现象。各级煤炭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对在监管中发现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资格证。
四、 煤炭运销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煤炭企业法律和业务培训,增强企业自律意识。进一步做好电煤生产、销售、价格、运输、存煤的动态监测、分析和预测工作,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好电煤生产、供应中出现的各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