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79年02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79年02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79年2月2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
现将战时临时动员入伍的退伍战士、复员转业干部和其他技术人员的生活待遇规定如下:
一、 战时临时动员入伍的退伍战士、复员转业干部到达部队后的待遇: 伙食费:一律按所在部队战士标准免费供给;
服装:担任干部职务的,按干部的服装标准发给(属价拨部分免费),担任战士职务的,按战士服装标准发给;
零用费:干部每人每月15元,战士每人每月10元;
其它政治、福利待遇与现役军人同。
二、 临时动员入伍人员的原工资、工分等待遇,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原为国家职工的(含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职工),其标准工资(包括地区生活补贴、附加工资、粮价补贴)仍由原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属,他们家属享受的劳保福利待遇不变,并享受革命军人家属的优待。此项开支,企业单位列营业外开支;行政事业单位在经费预算中列报。
(二)原为人民公社社员的,由生产队按强劳力代记工分,并按分值计报酬,日分值低于5角的,按5角计发。此项开支,由县、市民政部门按季发给其家属,列支前经费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销。
三、 由地方抽调的专业技术人员,除不发领章帽徽,不计算军龄外,其在部队和原在地方的待遇: 担任干部职务的,按动员入伍的复员、转业干部的待遇执行;
担任战士职务的,按动员入伍的退伍战士的待遇执行。
四、 上述各类人员在部队 工作期间,因战负伤、残废、牺牲、病故的抚恤等待遇,均按军队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完成任务返回原工作岗位时的有关待遇,另行规定。
五、 支前民兵、民工和其他人员的供应标准和办法,按财政部、总后勤部1971年4月19日《关于战时支前经费和物资供应结算规定》执行。 另,广州军区前指来电请示的785名归侨战士原工资待遇问题,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即日起执行。中央军委1979年1月3日复广州、昆明军区前指关于征调越语翻译和新兵问题中的有关生活待遇部分,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