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卫生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0年03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卫基妇发〔2000〕第101号
施行日期2000年03月1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一、目的
为了对卫生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及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和评价,确保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及消除新生儿破伤风两个目标的基本实现,特制定本方案。
二、组织领导和管理
1.对《方案》实施的监督评估工作应由卫生、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财政三个部门共同参与并组织实施。卫生部基妇司负责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2.国家级的监督指导工作将委托五个工作小组,按地域分片包干,实行组长负责制。对辖区内《方案》执行的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指导。
3.阶段性评估和终期审评,国家级由卫生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财政部共同组织进行。
4.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省级也应成立监督评估组织,制定本省项目工作计划,并报卫生部基妇司备案。
5.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方案》要求,应将实施进度、发现的问题、监督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每半年向卫生部基妇司书面报告一次。
6.对于监督评估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如组织领导不力影响工作落实、县一级启动严重延误、配套经费不落实或挪用等,国家级将会同省级复议后,通报批评或终止经费支持。
三、监督指导
监督指导是对《方案》的实施过程进行检查、督促,对基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指导和帮助。掌握工作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帮助基层提高执行能力和工作质量。
(一) 基本要求和安排
1.监督指导的现场工作必须深入到乡、村;要走进社区和家庭了解情况;同时对各级政府、财政、卫生机构、妇联、广播宣传等有关部门进行督查。
2.对于工作难度大、孕产妇死亡高和住院分娩率特别低的地区,要给予更多的关注,要增加监督特别是指导工作的力度和次数。
3.国家级监督指导工作要覆盖四分之一左右的项目县。每半年向卫生部基妇司报告工作一次。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工作需要和工作重点,安排确定监督指导的时间。原则上,所有项目县在项目期间应至少接受一次以上的监督指导。
5.所有监督指导必须保留工作记录和监督指导经费支出记录。
6.项目经费的管理见《项目资金管理意见》。
(二) 主要内容
1.项目的组织与管理:项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是否成立并发挥作用,实施计划及其配套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
2.人员培训:培训计划、实施进度。
3.设备的配备与管理:乡卫生院设备到位、管理和使用情况。
4.健康教育:健康教育的地点、形式、次数和效果。
5.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贫困救助覆盖率。
此外,社会发动、卫生部门的有效管理,各级机构、人员的职能分工、合理的分娩收费和孕产妇转运、抢救整体功能的建立,也应作为监督指导的重要内容。
四、评估与审评
国家级拟在《方案》实施的中期和结束前分别组织中期评估和终期审评。评估与审评将紧紧围绕《方案》提出的目标和支持性目标进行。
(一) 核心指标
1.孕产妇死亡的下降幅度
2.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的下降幅度
3.住院分娩率的上升幅度
(二) 支持性指标
1.村接生员和妇女干部、村干部进行健康教育的情况,动员产妇住院分娩人数,占住院分娩总数的比例;
2.孕产妇接受产前检查的人数;
3.村级孕产妇危险因素筛查阳性例数(率),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的比例;
4.符合助产技术要求的乡卫生院数,乡卫生院接收和使用项目设备的情况;
5.住院分娩人数;
6.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真正的获益人数;
7.县医院、乡卫生院分娩合理收费的情况;
8.医疗保健机构和中心乡卫生院对基层指导和支持情况(出诊、培训、接受进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