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9年11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中医药教高〔1999〕105号
施行日期1999年11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高等中医药院校,中医药研究院(所):
根据我国医学学位制度改革情况和调整后的研究生专业目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共同组织制订了《中医基础理论等部分中医药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中医基础理论等部分中医药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试行)》为指导性文件,各院校应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方案》制订本单位有关专业研究生培养的具体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注意认真总结经验,并请将实施情况与修改意见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中医基础理论等部分中医药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试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