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9年11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中医药教高〔1999〕104号
施行日期1999年11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有关单位:
为了配合我国医学学位制度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置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和开展试点工作的文件精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共同组织制订了《全国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中医、中西医结合部分)临床能力考核指标体系(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注意认真总结经验,并将修改意见寄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略)
1、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中医部分临床能力考核指标体系
2、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中西医结合部分临床能力考核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