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劳动人事部,国务院工资改革小组
发文日期1985年10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5年10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同意国家测绘局拟定的《测绘系统测绘队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请按照贯彻执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测绘系统测绘队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资改革实施方案。
一、测绘队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以下单位的正式职工(包括用国家下达的劳动指标招用的合同制职工)。 1.国家测绘局直属野外测绘队、内业测绘队;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局(处)所属野外测绘队、内业测绘队。
二、测绘队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工人实行以岗位(技术)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一)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按其担任的行政管理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确定工资,工人按其岗位(技术)确定工资,职务(岗位)工资随职务(岗位)或工作变动而变动。
1.测绘队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和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一、二、三。
2.测绘工人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见附表四。
3.测绘队各类人员的职务系列、职责要求、结构比例与人数限额另行规定。
(二) 工龄津贴、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测绘队执行国家机关工资区类别和计发地区工资补贴的具体规定(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20号文件);野外测绘队计发各类工资区的地区工资补贴标准见附表5。
四、实施工资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局(处)要根据工资改革实施方案和各类人员职务系列、职责要求、人员结构比例(另发),以及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进行定编、定员、定岗,制定岗位责任制、建立考核制度。
(二) 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职务工资按所担任两种职务中职务工资高的一种执行。
(三) 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内业测绘队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统一规定执行。野外测绘队按以下规定执行:
1.新参加工作的干部,均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间不实行结构工资制。见习期间各类学校毕业生的临时工资待遇,六类工资区分别为:
初中毕业生49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2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9元,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76元。
见习期满后,按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在六类工资区初中毕业生一般按办事员的最低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62元发给,高中、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职务工资5级加基础工资之和69元发给,大专毕业生按科员职务工资六级加基础工资之和76元发给,大学本科毕业生按科员职务工资5级加基础工资之和83元发给。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按科员职务工资4级加基础工资之和90元发给。少数优秀的还可以定较高职务的工资,比较差的可以定较低的职务工资。
入学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以不实行见习期,直接按上述定级工资标准定级。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也不实行见习期,可以按学习成绩和工作能力确定职务,执行职务工资。
2.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其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另行规定。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徒工和熟练工的转正定级工资见附表四。
(四) 职务(岗位)工资的套改办法,内业测绘队按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文件规定执行。为了保持野外测绘队同内业测绘队工作人员之间应有的工资差距,野外测绘队工作人员按附表六的对应关系直接套改新工资标准。
(五) 野外测绘队工资标准只适用于从事测绘野外作业的测绘队。
非野外测绘队一律不得执行此标准。职工调离野外队后,改按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不再享受野外测绘队工资标准。
(六) 野外测绘队职工按新标准套改工资,从1985年7月1日起实行。套改后增加工资较多时,分两年发给。增资额超过2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从1986年7月1日起再增加上去。
(七) 测绘系统测绘队职工工资改革工作,由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改革过程中,如遇涉及原野外测绘队工资标准方面的具体问题须做统一规定时,由国家测绘局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工资改革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是对现行工资制度的一次较大的改革,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方针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各单位要统一认识,加强纪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办理,决不能各行其是,凡违背政策规定的,要检查纠正。情况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同时要切实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以保证测绘系统工资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