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6年03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6年03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56年3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和监督全国的体育事业,发展体育运动,以增强人民体质,培养人民勇敢、坚毅和集体主义精神,并向劳动人民进行共产主义教育和劳动卫国教育。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执行下列任务:
(一)管理本会直属的企业、机关、团体和学校,领导地方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的工作。
(二)指导,配合和监督各部门、工会、合作社和其他社会团体在体育方面的工作,负责检查上述部门对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的关于体育运动问题的决议、命令和指示的执行情况,根据检查的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必要时就发展体育运动问题提出建议,报请国务院批准施行。
(三)推行劳动卫国体育制度,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组织提高运动员运动技术的工作,进行有关体育运动的统计工作。
(四)制定全国性的运动竞赛计划,举办全国性的运动竞赛,监督各部门、工会、合作社和社会团体举办的运动竞赛的组织工作,批准各项运动的全国性的成绩和新纪录。
(五)负责体育方面的国际联系,举办各项运动的国际竞赛,组织中国运动员参加国际比赛。
(六)制定和批准各项运动竞赛规则,审查和批准各体育组织用的体育运动教学大纲、教科书和教材,分别与高等教育部、教育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审查一切高等学校、中等专科学校和其他中级、初级学校用的体育运动教学大纲、教科书和教材。
(七)通过设立体育科学研究机构和在各体育学院教研室设立试验室的方法,组织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八)协同有关部门培养体育师资和专家,监督各部门、工会、合作社和其他社会团体培养、分配和使用体育干部。
(九)协同卫生部组织体育运动的医务监督。
(十)组织和进行体育宣传工作,指导和配合各部门、工会、合作社和其他社会团体进行此项工作。
(十一)统计全国的体育场馆,规划各地区、各系统体育场馆的建设,监督此项建设工程的进行,规定使用的制度。
(十二)参与体育用品生产计划的制定并监督其执行,批准制造体育用品的规格和标准。
(十三)起草运动员、裁判员等级制条例和授予优秀的运动员、裁判员和其他体育工作者光荣称号、奖章、纪念章的办法。对全国冠军赛的优胜者、各项运动的国家纪录创造者及其他优秀的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体育教师和体育运动的组织家,按制度授予相应的称号、奖给奖章、纪念章和奖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各若干人组成。主任主持全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处理重大的工作问题,由主任召集委员会议。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在会内设立办公厅和若干司、处等工作机构。这些机构的设立、合并或者撤销,由主任提请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的厅设主任、副主任,司设司长、副司长,处设处长、副处长,并且可以按照需要设其他工作人员。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设立全国性的各项运动指导委员会和裁判、教练等委员会,作为自己的助手,吸收体育专家和积极分子参加工作。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设立体育科学委员会,总结国内体育运动方面的经验,推广体育科学的成就。
第八条 本简则经国务院批准后施行,修改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