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0年12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峡移发经合字〔2000〕238号
施行日期2000年12月1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厅、三峡工程移民局,重庆市经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移民局,财政部驻武汉、重庆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重庆营业部:
去年五月,国务院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会议对三峡库区企业搬迁政策作了重大调整和完善,明确提出要采取兼并、破产、关闭等措施,加大库区搬迁工矿企业结构调整力度,优化资源配置,重构库区工业经济体系,推动库区经济发展和移民搬迁建设的顺利进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搬迁企业结构调整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现就三峡工程库区国有、集体搬迁工矿企业(以下简称搬迁企业)实施兼并、破产、关闭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的依据及原则
(一) 搬迁企业实施兼并、破产、关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包括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3号,以下简称 《通知》)、《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搬迁企业兼并破产关闭后银行呆坏账核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04号),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省(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库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二) 搬迁企业实施兼并、破产、关闭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结构优化原则。搬迁企业实施兼并、破产、关闭,要有利于促进库区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企业组织结构以及所有制结构的优化;二是妥善安置职工原则。破产、关闭搬迁企业的移民补偿资金(除生活设施补偿资金外)和资产变现所得,要优先用于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对破产、关闭搬迁企业的在职职工,原则上采取一次性安置办法,发给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后,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同时采取扶持措施,帮助职工实现再就业;三是处理好债务原则。搬迁企业实施兼并、破产、关闭,要认真核实企业的银行债务及其它债务,并按 《通知》精神处理好有关损失;四是积极稳妥、规范操作原则。搬迁企业实施兼并、破产、关闭,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操作,严格按程序进行,不留后遗症;五是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搬迁企业实施兼并、破产、关闭,既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市场经济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宏观调控和引导,实现结构优化和移民搬迁建设的目标。
二、工作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三) 为加强对搬迁企业兼并、破产、关闭工作的协调指导,经国务院领导同意,成立三峡工程库区搬迁企业兼并破产关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国务院三峡建委移民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等组成。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三峡建委移民局,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重大问题由工作小组讨论决定,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
工作小组的职责是:协调落实有关政策;指导三峡库区搬迁企业兼并破产关闭工作;审核省(市)工作小组上报的《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有关债权银行总行的呆坏账核销工作;监督检查等。
(四) 搬迁企业兼并、破产、关闭工作,由库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库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搬迁企业兼并破产关闭和职工安置工作小组,由一名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并指定日常工作的牵头单位和负责人。
省(市)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搬迁企业兼并破产关闭和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所辖区(市)、县《搬迁企业兼并破产关闭和职工安置工作计划》(简称《年度工作计划》);制订本省(市)库区《年度工作计划》;向工作小组及时报送实施情况等。库区各区(市)、县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搬迁企业兼并破产关闭和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制订本区(市)、县《年度工作计划》;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制订破产、关闭预案;兼并破产关闭和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查处、纠正不规范的做法。
三、破产关闭的条件、程序和要求
(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搬迁企业,可申请实施破产或关闭:
1、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2、设备陈旧,工艺落后,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3、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限期淘汰的;4、其它应该关闭破产的。
(六) 搬迁企业破产、关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年实施、计划报批的管理原则。库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在摸清每个搬迁企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编制搬迁企业淹没处理规划,拟订破产、关闭搬迁企业名单,然后综合考虑移民资金投资强度、搬迁企业的淹没时间、破产或关闭工作量等因素,提出分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按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七) 搬迁企业破产、关闭,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l、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破产、关闭预案。库区省(市)人民政府工作小组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破产、关闭预案。其内容包括:搬迁企业名称、性质、行业、隶属关系,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人数、构成状况及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占地面积,总资产、总负债、资产负债结构及负债率,亏损状况,职工分流安置渠道及费用标准,拟核销分银行呆坏账准备金数额,移民补偿资金总额、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额及余额、年度需求量,搬迁企业破产、关闭前三年每年上缴地方和中央税收的数额等。
搬迁企业破产、关闭预案,应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包括移民管理机构、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债权银行经办行和劳动保障部门等)和企业职工的意见,并采取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的形式进行审议,国有企业以到会代表的简单多数同意来确认,集体企业以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来确认,同时以会议纪要形式将表决结果形成决议并记录在案。省(市)工作小组组织编制的《年度工作计划》,经债权银行省级分行审核签署意见并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连同项目破产、关闭预案材料要点,于上年11月30日前上报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核请各债权银行总行审查后下达实施计划。
2、实施破产、关闭。经工作小组批准列入破产计划的搬迁企业,由搬迁企业或债权人向管辖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并受理后进入破产程序,由人民法院组建清算组负责破产清算等事宜。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手续。
搬迁企业关闭工作,参照企业破产程序及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3、核销银行呆坏账。破产、关闭搬迁企业在完成破产、关闭程序,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完注销手续后,由债权银行经办行向上级行申报核销,经债权银行省级分行和财政部驻当地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由债权银行省级分行报总行审查、批准核销。各债权银行总行应将核销情况及时报送工作小组备案。
4、财政转移支付。因搬迁企业破产、关闭而使地方财政减少的收入,以搬迁企业破产、关闭前三个财政年度平均上缴的地方收入为基数,按照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由中央财政采取转移支付办法给予适当补助,对湖北省补助比例为60%,对重庆市补助比例为50%,时限4年。
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已完成破产、关闭程序的搬迁企业,其破产、关闭前三个财政年度每年上缴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情况,由省(市)工作小组汇总并经省(市)税务、财政、移民、工商及财政部驻当地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签章后,连同以前年度已核定的需由中央财政当年转移支付的数额,于11月30日前报财政部,由财政部逐年核定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数额。
(八) 搬迁企业破产、关闭要规范操作,坚持两个制度、开好两个大会、把握六个环节、审查十个文书。
坚持两个制度:即“上下结合”和“鉴证备案”制度,搬迁企业破产、关闭预案要经企业职工审议,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方能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经工作小组审查列入实施计划后组织实施。搬迁企业破产、关闭必须完善有关手续,签订有关协议,并经有关部门鉴证备案,包括清算组与移民局签订搬迁企业移民资金补偿销号协议,公证处公证;清算组与职工签订发放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清算组与社保机构签订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协议,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清算组与企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项目法人签订职工住房等生活设施复建协议,移民局备案等。
开好两个大会: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工作小组召集拟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开好政策宣传动员大会,企业职工对实施方案审议及表决大会。
把握六个重点环节:即企业破产、关闭预案审定,企业职工安置,移民补偿资金审批、拨付与监管,企业债权债务的查实与清偿,破产、关闭财产的评估与变现,规范操作程序。
审查十个必备文书:企业档案资料,含企业职工花名册、企业财务报表等;企业破产、关闭实施预案;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表决决议;企业资产处置及债权落实方案;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企业与移民局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书;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档案资料;人民政府决定关闭企业的有关资料(包括企业制定的关闭方案和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法人资格的文书;司法公证机关对破产、关闭的有关法律文书。
四、破产、关闭搬迁企业的职工安置
(九) 破产、关闭搬迁企业的职工安置,按企业经济类型、职工类别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分别处理。
l、国有破产、关闭搬迁企业的职工安置
(1)国有破产、关闭搬迁企业在职职工的安置,原则上按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文件精神办理。
(2)国有破产、关闭搬迁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安置
①破产、关闭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搬迁企业,其离退休人员纳入当地社区管理,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内的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按国家或省(市)人民政府及其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计算总额后一次性拨付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②对破产、关闭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其离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城镇集体所有制搬迁企业破产、关闭,其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原则上在本企业破产、关闭财产内自求平衡的前提下,参照国有企业的安置办法进行。
3、乡镇集体企业,按照移民资金补偿给主办单位的原则,由主办单位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分类处理。即对来自乡(镇)、村的亦工亦农人员,按 劳动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办法给予经济补偿后,哪里来哪里去。对乡镇企业中的集体工(非农户口),参照城镇集体企业的安置办法和标准,进行一次性安置。
破产、关闭搬迁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中,本意见未涉及的问题,按国家或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三峡工程库区搬迁企业兼并破产关闭工作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将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提出具体政策。
(十) 凡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企业破产、关闭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职工再就业后,要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中,被其他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从事个体工商职业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破产、关闭企业职工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破产、关闭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继续缴费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基本养老金,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十一) 鼓励破产、关闭搬迁企业职工采取自主择业、自愿组合、自谋职业等市场化形式实现再就业。库区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组建再就业小区、建立职工再就业基金、开展小额信贷等措施,帮助职工就业;对带资入厂或发起组建新企业、从事商业服务、社区服务、旅游开发、农业开发等的职工,库区各级人民政府应予以扶持。
(十二) 破产、关闭企业被淹没的职工住宅,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复建,如因体制变化或机构精简而导致无主管部门的搬迁企业,其住宅复建由政府指定或委托项目法人负责实施,并将核定的移民补偿资金按工程进度划拨给实施单位,同时由移民管理机构按移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监控,所需土地按原生活设施占地面积划拨,对在建工程要严格审计后移交,竣工后应及时办理销号手续。
五、破产关闭搬迁企业的债务清偿
(十三) 破产、关闭搬迁企业的债务清偿应按照国发[1994]59号、国发[1997]10号、国办发[1999]53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对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个人集资款,要从其他债务中分离出来,优先解决。
(十四) 搬迁企业破产、关闭财产总额包括:1、搬迁企业的移民补偿资金包干余额;2、镇内企业的土地补偿费(镇外企业已包含在补偿包干资金内);3、搬迁企业的资产变现收入;4、应由破产、关闭企业行使的其它财产权。
(十五) 破产、关闭搬迁企业需变现的财产,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依据评估价,采取公开拍卖、到产权交易市场上交易转让、协议转让等方法和途径,对资产进行转让变现。转让价格由市场确定。
(十六) 淹没的不动产应予拆除。对少数确需使用的,不得进行产权变更,并在签订协议后使用,使用者要确保限期无条件拆除清库。
(十七) 对搬迁企业破产、关闭需办理的有关手续,库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简化程序,实行“一站式”办公,提高办事效率。
(十八) 因国有、集体搬迁企业被兼并、破产、关闭而造成的国家开发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八家银行的贷款损失,根据国发[1994]59号、国发[1997]10号、国办发[1999]53号和银发[2000]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核销。搬迁企业关闭破产涉及城乡信用社的债权,由地方政府负责协调落实。
(十九) 国有搬迁企业破产、关闭,其破产财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按企业隶属关系,不足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对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以及国外金融机构贷款的搬迁企业,在未落实还款责任的情况下,不得实施破产、关闭。
(二十) 库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破产、关闭搬迁企业职工的安置,以推动搬迁企业破产、关闭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库区社会稳定。
六、兼并的实施
(二十一) 兼并是指对口支援企业取得三峡工程库区国有、集体搬迁工矿企业的产权,并使搬迁工矿企业失去法人资格的行为。兼并行为须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被兼并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签订兼并协议。
(二十二) 搬迁企业被兼并后,应解除职工与搬迁企业的劳动关系,职工由兼并企业负责安置。对于兼并企业录用的职工,兼并企业应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富余人员由兼并企业参照破产、关闭搬迁企业职工安置办法进行安置(不享受提前退休的优惠)。兼并企业划拨使用被兼并企业的移民资金和职工安置,必须签订相应合同,由移民管理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管。
(二十三) 搬迁企业被兼并后,应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其被兼并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兼并方负责补缴;企业被兼并前拖欠职工个人的各项债务,由兼并方负责补发。被兼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纳入当地社区管理,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十四) 兼并企业可以是库区内的搬迁企业、非搬迁企业或者库区外的企业,其经济性质可以是国有、集体、民营等,但被兼并企业必须是1998年底前亏损的三峡工程库区的国有、集体搬迁工矿企业。
在 《通知》下发后指导意见下发前实施的兼并,符合 《通知》精神的,可参照 《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十五) 兼并企业在落实还款计划的前提下,以被兼并企业1998年底的贷款余额为限,经商债权银行同意,免除以前的全部欠息,并在今后3至5年的约定还款期内继续免收利息。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应恢复计息。
兼并企业偿还被兼并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其还贷的起止时间和分年偿还的数量或比例,由债权银行与兼并企业协商确定。
(二十六) 兼并项目在还本计划与债权银行协商一致,兼并协议正式签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完相关登记手续后,被兼并企业所欠银行利息,由兼并企业向债权银行经办行申请核销,经债权银行省级分行和财政部驻当地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报总行自主审查、批准核销。核销后,各债权银行总行应将核销情况及时报送工作小组备案。
兼并企业在向债权银行开户行申请核销银行呆坏账的同时,应将申请核销的有关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工作小组,经省(市)工作小组汇总审查后报工作小组。
七、适用范围
(二十七)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3号)规定和国务院《研究三峡工程移民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0]32号)精神,本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一是以对口支援方式被兼并的搬迁企业;二是尚未动迁或在建的搬迁企业实施破产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