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物价局,国务院出版事业管理局
发文日期1980年11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0年11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一九八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最近,有些地区和不少读者来信,对部分杂志提高定价意见很大,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和整顿。我们认为:杂志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和成果,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工具,加强杂志的定价管理和整顿,是十分必要的。为此,提出如下几点:
一、 各部门和各地区应加强对杂志定价的管理。对已出刊的杂志提高定价和新创办杂志制订定价,属于中央一级的,应由杂志出版单位报请中央或国务院主管部、委审批,并抄送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和国家物价总局备查;属于地方的,应由杂志出版单位报请其省一级的主管部门审批,并抄送省、市、自治区出版局和物价局(物委)备查。
二、 出版单位应努力改善经营管理,节约开支费用,认真核算成本,按照保本薄利的原则,合理定价。
三、 某些专业性强、发行面窄、印数少的科学技术杂志和少数民族文学杂志,定价不宜过高。出版单位发生的亏损,可按一九八0年二月十三日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经中央宣传部批准的《关于控制出版新刊物的报告》中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一九八0年七月七日《关于科技情报刊物政策性补贴的规定》,报请办刊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补贴。
四、 已经出刊的杂志,如有篇幅、插图的增减,用纸质量的不同,印刷方法的改变等情况,可以根据成本的实际变化,相应地调整定价,但属于调高的,必须从严掌握,能少调的尽量少调,特别是普及性强、读者面广、影响大的杂志,调价更需慎重。
五、 加强杂志定价管理,是稳定整个市场物价的一个组成部分,请各部门和各地区,对各种杂志的定价进行一次检查整顿,凡定价偏高或提价不合理的杂志,应将其定价降至合理水平。 以上各点,请研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