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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严肃查处经济普查活动中违纪违法行为公告2004年第1号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7-19   阅读:

发文机关监察部,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4年12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严肃查处经济普查活动中违纪违法行为公告2004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04年12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严肃查处经济普查活动中违纪违法行为公告

(2004年第1号)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是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对于摸清我国第二、三产业家底,为党和国家的决策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具有重要作用。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目前普查即将进入最关键的登记填报阶段。但是,在普查准备阶段发现,有少数普查对象对普查工作不配合、不支持,不如实、不按时提供普查资料。有的地方为了掩盖矛盾,要求普查数据与历史数据相衔接,人为修改普查数据。个别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不加抵制,甚至参与弄虚作假。这些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纪律,如不加以坚决制止,将会严重影响普查数据质量,导致普查的失败,浪费国家为此所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

为严格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切实保障普查数据的真实可靠,严肃查处普查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监察部、国家统计局决定联合对经济普查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凡有下列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一)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拒不接受普查,不如实、不按时向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填报普查资料的;

(二) 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不为普查对象保密,将普查资料用于普查以外目的的;

(三) 任何单位以如实填报的单位和个人普查资料为依据对其实施处罚的;

(四)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以及普查机构自行修改或强令、授意篡改、编造普查数据的。

经济普查违纪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10)68512113

经济普查违纪违法行为举报电子信箱:fgjc@stats.gov.cn

欢迎社会各界就经济普查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监督。

特此公告。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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