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4年05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卫体改发〔2015〕62号
施行日期2014年05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务)厅(局)、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在100个地级以上城市进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任务要求,按照将试点省的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纳入试点,地方党委政府重视、部门协同配合、工作基础较好、有一定的代表性等原则,充分考虑各省(区、市)申报试点城市时的优先排序,我们确定了辽宁省本溪市等66个城市为第三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见附件1)。经商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将第三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名单印发你们,并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公立医院是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城市公立医院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发挥着骨干作用,是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主战场。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医改的重中之重。国家联系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改革的机遇意识、责任意识、紧迫意识,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保障,更加主动、积极地开展改革试点。各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试点的指导和支持。试点城市卫生计生(卫生)、财政部门要会同编办、发展改革(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完善配套改革措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综合推进。
二、 细化改革措施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的要求,在深入调研、精心测算、充分协商、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订路线清晰、措施具体、任务明确、分工细致的试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着力创新体制机制,统筹推进综合改革;要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聚焦解决当地公立医院存在的突出问题,力求在关键环节有所突破。各地要围绕试点实施方案,进一步分解任务、明确分工,建立问责机制,做到早部署、早开展、早落实;要制定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疗监管等改革配套政策,细化各项措施。试点城市范围内县级(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都要开展综合改革。
三、 加强督导考核
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摸底调查,为今后开展试点评估工作提供基线数据。加强对试点情况的监测,收集相关数据并定期上报,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在试点过程中取得的重大进展和重要经验,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请及时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加强对改革试点的督查考核,对于未按要求开展综合改革的试点城市,将取消试点资格,并相应扣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四、 强化宣传培训
加强政策解读,做好有关部门管理人员和试点医院院长的培训,增强对政策的把握理解,提高推进改革的管理能力。积极做好有关改革内容的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宣传公立医院改革的方针政策、重要部署以及各地推进改革的新举措、新进展、新成效。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向公众解疑释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让群众了解改革、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请各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抓紧制订试点实施方案,由省级医改领导小组审核后组织实施,6月30日前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为加强中央和地方的沟通联系,请将省级分管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政府领导、省级有关部门试点工作负责同志和联络员信息以及试点城市分管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市级有关部门试点工作负责同志和联络员信息(见附件2)于5月30日前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