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1年12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1〕91号
施行日期1991年12月3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领导同志处和有关部门:
关于《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同志出访的迎送办法》,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同志出访的迎送办法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一、 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同志出访的迎送,要根据外事工作的需要,本着从简的原则安排。
二、 国务院总理出访,由外交部按照批准的方案,直接通知到前往迎送的领导同志处。
三、 国务院副总理率团(组)出访,除非外事方面另有要求或领导同志有指定,一般应由国务院秘书长或其指定的副秘书长迎送。
四、 国务委员率团(组)出访,除非外事方面另有要求或领导同志有指定,一般应由联系业务的国务院副秘书长迎送。
五、 国务院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率团(组)出访,除非外事方面另有要求或领导同志有指定,一般应由接替其出访期间工作的副秘书长迎送。
六、 领导同志出访的迎送通知,归口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值班室承办。有关事项,出访的领导同志处和组团单位,可径告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值班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