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民)复[1990]3号
【发布日期】 1990.03.10
【实施日期】 1990.03.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因证据不足撤诉后在诉讼时效内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990年3月10日 法(民)复〔1990〕3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沪高民他字第5号关于张珠英诉彭绍安债务纠纷案撤诉后能否再立案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原告张珠英以暂因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在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后,张珠英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又提出新的证据再行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