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0年05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0〕28号
施行日期1990年05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东、广西、福建、云南、海南、江西、吉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给华侨农场以政策支持的请示》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关于继续给华侨农场以政策支持的请示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发[1985]26号)确定的对华侨农场扶持政策即将到期,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侨务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国发[1989]45号)的精神,去年,国务院侨办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广东、广西、福建、云南的部分华侨农场进行了调查。各地政府对这次调查十分重视,并派有关人员参加。现将调查的主要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请示如下:
一、 四年来,华侨农场有了明显的发展和变化。
为了促进华侨农场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生产发展,中央给予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必要的财政支持。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国家扶持华侨农场的各项奖金共计一亿四千八百万元。在中央优惠政策的扶持下,各地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华侨农场积极采取措施,逐步调整产业结构,实行内部改革和领导体制改革。四年来,华侨农场的生产建设有了较大发展,职工生活也有所改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
(一)调整产业结构,逐步由单一产业结构向农工商综合经营的方向转变。调查的广东、广西、福建、云南四省、自治区华侨农场工农业生产总值一九八八年比一九八四年翻了近一番;工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由一九八四年56%增至一九八八年的71%。
(二)普遍推行了职工联产承包责任制。废除了等级工资制,职工只保留档案工资,打破了大锅饭,改农场一级经营为农场和职工双层经营,把职工的分散经营与农场的统一经营结合起来,适合当前华侨农场的生产发展水平,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三)华侨农场的经济状况有所改善,职工收入有较大提高。调查的四省、自治区大部分华侨农场扭亏为盈;职工年收入比一九八四年有较多的增长。
(四)华侨农场重新调整安置归难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使部分归难侨从土地或农场分离出来重新安置,缓和了农场劳力过剩的矛盾。二是对具有一技之长的归难侨调整对口安置,使他们的专长得了发挥。三是在部分生产条件很差的安置点,解决了归难侨的生产、生活出路。
二、 华侨农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生产发展不平衡,除少数农场生产发展较快外,多数农场刚刚起步,亏损面还比较大。特别是一部分地处边远山区的农场,由于生产条件差,地理环境封闭,距离中心城市较远,信息闭塞,给发展商品经济带来很大困难,加上过去对落后地区华侨农场重点扶持不够,使沿海与内陆、平原与山区的农场生产发展极不平衡。
(二)对华侨农场免税资金的管理使用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搞工业项目多,直接用于改归难侨生产、生活条件方面的比例。二是没有更多地用于扶持贫困农场。三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不按规定使用,有些农场将免税资金用作流动资金、偿还贷款;还有的受不正之风影响,使用不当。
(三)华侨农场社会性、政策性支出负担很重。华侨农场是一个小社会,文教卫生、公安保卫、计划生育,样样俱全。离退休、退职职工的工资负担也很重。一些本来是地方政府职能范围的事,现在均由农场负担,非生产人员过多,职工负担过重。
(四)地处边远山区的华侨农场,由于自然条件差,生产力低下,经济基础薄弱,发展十分缓慢。安置在这类农场的归难侨职工生活仍很困难。干部、职工和归难侨思想很不稳定。尤其突出的是,随着归难侨人口自然增长,住房欠债很多,归难侨子弟就业相当困难。一些六十年代初期建的简易住房亟需改建;不少严重缺房户,居住十分拥挤,一家几个大男大女同居一室的情况相当普通。还有一些农场的难侨安置点生活条件极差,至今连日常饮水还没有解决。
三、 当前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鉴于华侨农场基本上是安置性质的,保证归难侨的稳定十分重要,关系到我国的对外政治影响。目前,仍然有相当部分的华侨农场及归难侨比较困难,经济基础十分脆弱,还需要在免税期满后继续给予必要的财政扶持,以巩固和发展华侨农场的改革成果,并使华侨农场及归难侨逐步培育起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为此我们建议:
(一)关于国家财政补贴、补助问题。“七五”期间,由国家财政每年核定华侨农场亏损补贴二千五百万元;归难侨离退休、退职职工工资补助,出国探亲、定居补助,中小学校经费补助等项一千五百万元;两项合计四千万元,“八五”期间继续保留。上述国家拨给的补贴、补助,各有关省、自治区财政部门要改变过去平均使用的办法,集中用于扶持亏损华侨农场和贫困归难侨,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开辟生产门路,发展家庭种植业、养殖业和其他服务行业,培养自身“造血”功能,使之尽快脱贫。
(二)关于基本建设投资问题。华侨农场、工厂属地方企业,有关省、自治区应把华侨农场、工厂的基本建设纳本本地区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并在建设资金的安排上给予照顾。考虑到许多华侨农场还存在一定困难,在有关省、自治区安排基建投资的基础上,国家在“八五”期间将根据国家财力情况继续给予扶持。国家支持的基建投资,应全部作于贫困华侨农场修建必要的水利工程和农田建设等基础设施,以及必需的配套设施,改善生产条件,发展农副业生产,改善归难侨的生活条件;农场主管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华侨农场及其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建审批程序,编制各自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国家补助华侨农场的基本建设投资、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计委(计经委)审核汇总,随年度计划一并报国家计委。经国家计委商国务院侨办审批后,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三)关于税收问题。华侨农场五年免税期满后,应恢复征税。对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农场,可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照顾。有关省、自治区财政、税务、侨务部门要对免税资金加强管理,保证免税资金专款专用。对于利用免税资金搞不正之风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绳之以法。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执行。
国务院侨办
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O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