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3年08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3年08月1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3]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前一阶段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提出以下补充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是新一届政府当前重点抓好的七项工作之一。十六大提出:扩大就业是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今年,辽宁省政府在下发的考核指标评价方案中,将就业和再就业作为对地方政府工作考核的首要目标。为了认真落实好再就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今年3月份,市局专门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布置有关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市委、市政府已多次组织检查组来我局督察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今年第三季度,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还将到我局进行检查、抽查。各级领导及全体干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稳定大局的角度来认识这项工作,统一思想;要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来认识,要从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三者之间关系的高度来认识。各基层局要尽早成立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由一把手任组长、主管法规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这项工作的开展。
二、 加大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力度
各基层局要对下岗再就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细致的研究,并且要组织一次全面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既要包括各项税收政策,又要包括总局和地方各级政府对开展这项工作的各项具体要求,保证全体税务干部尤其是一线干部都能熟练掌握各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来保证相关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在此基础上,积极与私营企业协会、街道社区等组织合作,开展一次针对下岗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活动,使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充分了解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三、 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为了做好再就业信息工作,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3]65号)和《关于建立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市政府大再办发[2003]3号)文件要求,各基层局要指定一人作为再就业信息员,专门负责再就业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随时掌握和解决再就业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到情况明、底数清。各再就业信息员要定期将各局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发现的问题、改进建议和好的做法、经验以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月报表》(每月5日前)、《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每季度后5日内)等有关调查统计表上报市局政策法规处。
四、 认真做好销售额的测算、核实工作,保证做到不达增值税起征点不征税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核定税额时,要做到测算认真、核定准确、政策辅导到位。凡是经测算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要认真按照《关于明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问题的通知》(征便函〈2003〉8号)要求的程序办理申请审批等有关事项,并依法要求纳税人按期如实进行纳税申报,报送有关纳税资料。各征管分局要建立再就业个体工商户管理台帐,对未纳入CTAIS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单独进行登记管理,确保优惠政策及有关征管措施落实到位。
五、 加强自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各基层局要建立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内部检查的长效工作机制。要定期进行自查,随时发现问题随时整改,并随时做好接受总局、市局及地方各级政府的检查、抽查的准备。市局决定在第三季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上级政府的文件要求,开展一次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税收执法检查,届时将对各局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并将检查结果列入基层局目标管理考核中。
六、 加强政策调研,不断完善征管手段各基层局在积极、认真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应该积极开展政策调研工作。要广泛听取企业、下岗人员及社会各界对优惠政策的反映,通过详细调查数字来量化优惠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作用和影响;同时应将政策落实中暴露出的问题加以反映和分析,并且应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纳税起征点的提高”等优惠政策的出台引发的如何把握企业资格认定、加强个体和集贸的税收征收管理和其他税收征管措施的配套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从而真正保证具备资格的企业和人员享受到税收政策的优惠。
对在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政策法规处联系,联系人:刘树桢,联系电话:4384210。
附件: (略)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月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