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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务院关于淮河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7-23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18年10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18〕126号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淮河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送审稿)的请示》(发改地区〔2018〕9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淮河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规划》实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着力推进绿色发展,改善淮河流域生态环境,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构建全方位开放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增进民生福祉,加快建成美丽宜居、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生态经济带。

三、 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将《规划》确定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重要改革任务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紧密衔接起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规划》实施中涉及的重大事项、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围绕《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研究制定具体政策,在体制机制创新、政策措施实施、重点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同时,注重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为《规划》实施创造良好环境,为增强淮河流域经济发展动力提供有力支撑。

五、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协调与服务,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推动《规划》目标任务落实。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18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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