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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7-23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8年05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8〕15号

施行日期1998年05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为确保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档案不受损失,合理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 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必须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清理、交接工作,并按规定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凡新设置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及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二、 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1978年以前(含1978年)形成的、反映本机关基本职能活动的档案皆应移交给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已由部门档案馆接收进馆的档案除外),具体接收范围由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确定。

三、 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1979年以后(含1979年)形成的档案,其归属与流向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临时机构),其档案原则上全部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移交;确因工作需要,经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同意,可由其职能归属的主要部门或单位代管,不得分散。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合并组成新的部门或单位时,原部门或单位的档案经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同意,可由新组建的部门或单位单列全宗保存和利用。

(三)一个部门或单位的职能和内部机构分解到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时,其档案不得分散,应作为一个全宗移交给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或经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同意,由继承原部门或单位主要职能的部门或单位单列全宗保存,并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商定该部分档案的共同利用及其他有关问题。

(四)机构保留但名称更改或职能与业务范围部分发生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其原来形成的档案由该部门或单位继续保管,不得分散。

(五)撤销部委改建为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后,其档案暂时仍由改建后的国家局管理。

四、 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应根据上述规定,提出本部门或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意见报告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以便及时开展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五、 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应符合接收标准,并附有组织沿革、全宗介绍等有关资料。

六、 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前后的档案全宗划分及其原部门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归属与流向,由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研究后确定。

七、 机构改革中,凡发生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报告,以便共同协商,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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