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2年01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2〕34号
施行日期1992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证券市场统一管理,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使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在原股票上市办公会议的基础上,建立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代表国务院行使对证券工作的日常管理职权。办公会议的办事机构设在人民银行,负责日常工作。证券工作中的立法起草工作,由国家体改委牵头,证券管理由人民银行牵头。证券工作中现有几个主管部门的权限和职能不作变动,业务有交叉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负责协调。
为建立健全证券工作的监管制度,要尽快成立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和具体任务与职责,由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李贵鲜
常务副主任:陈 元(人民银行副行长)
副 主 任:王春正(国家计委副主任)
刘鸿儒(国家体改委副主任)
金人庆(财政部副部长)
张彦宁(经贸办副主任)
成 员:俞晓松(经贸部部长助理)
金建栋(人民银行金管司司长)
曹天玷(工商局副局长)
李永贵(税务局副局长)
汤丙午(国有资产局局长)
凌则提(外汇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