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16年06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16〕96号
施行日期2016年06月0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江西赣江新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江西赣江新区。江西赣江新区范围包括南昌市青山湖区、新建区和共青城市、永修县的部分区域,规划面积465平方公里。江西赣江新区区位优势明显、交通条件优越、产业特色鲜明、创新能力较强、生态环境良好。要把建设好江西赣江新区作为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举措,为促进江西经济社会发展和中部地区崛起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 江西赣江新区建设,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动力,以科技创新、转型升级为引领,着力推动紧凑集约高效绿色发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把江西赣江新区建设成为中部地区崛起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支点。
三、 江西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分工,创新发展方式,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探索与现行体制协调、联动、高效的新区管理方式,落实各项重点任务,扎实稳妥推进江西赣江新区建设发展。要认真做好江西赣江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江西赣江新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布局、体制创新、对外开放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帮助解决江西赣江新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建设好江西赣江新区,对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加快内陆地区开发开放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方面要统一思想,密切合作,勇于创新,扎实工作,共同推进江西赣江新区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