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
发文日期2008年11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文物普查函〔2008〕1110号
施行日期2008年11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普查办:
2008年9月22日,国务委员刘延东主持召开了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第二次(扩大)会议(以下简称“国务院领导小组会议”)。此次会议通报了文物普查进展情况,研究部署了下一阶段工作。为深入贯彻领导小组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提高认识。各级文物部门要从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普查工作的重要性。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真抓实干,加强力量,切实推进普查工作。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开展的好坏,将是衡量各省、市文物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
二、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文物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本级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加强组织协调。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为契机,提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调整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人员,召开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会议。要在12月底前全部完成省、市、县三级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工作,明确文物普查的政府责任。
三、 确保普查进度与质量。文物普查现已进入攻坚阶段,普查进度与质量尤为重要。2009年底之前全面完成实地调查是国务院确定的既定目标,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允许任何地区、任何部门因工作不力等因素,影响整体进度。各级文物部门要合理安排普查计划,保证普查进度,确保第四季度县域实地调查启动率达到80%,并逐步将工作重点调整到实地调查覆盖率和完成率上。要及时汇总普查进度,组织开展巡回检查和业务督导,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切实加强质量控制。
四、 关注普查一线。各级普查办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与普查队员沟通交流,听取他们的想法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要加强普查一线业务骨干力量,省、市两级科研机构要保证人员投入。各省级文物部门应协调解决好野外生活补助、人身保险等涉及普查队员切身利益的问题。要制定标准落实经费,在年底前兑现队员补助。
五、 进一步争取普查经费。各级文物部门要抓紧时间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做好普查经费的落实工作。一是确保2008年度普查经费落实到位,并做好2009年度的经费预算申报工作。对目前2008年度普查经费到位率仍未达到100%的省份,我们将把汇总情况报告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并在全国通报。二是各省级文物部门要协调省级财政加大对特别困难的市县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三是各地要集中开展一次文物普查经费落实与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经费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六、 深化成员单位的协调合作。各级文物部门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中,要做好组织和协调,通过开展联合督察、共同召开现场会等方式,加强部门间的横向合作,扩大文化遗产事业的影响力,让更多的部门认识、了解、支持文化遗产事业。
七、 加强宣传动员。各级文物部门要将宣传工作列入预算,保证一定的经费投入。提高文物普查宣传品的“能见度”,至少要做到每一处对外开放的文物点、每一个文物机构都能见到文物普查条幅、海报、标语等宣传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传播的重要作用,以实地调查为当前宣传重点,组织新闻媒体掀起一轮宣传高潮。要组织好普查志愿者队伍,积极借助各方面力量,扩大社会参与程度。
八、 解决好新发现文物保护问题。各级文物部门要主动提请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认定、公布不可移动文物清单,并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同时以多种方式公布普查成果。要建立新发现重要文物的报告制度,重要发现要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文物部门,及时纳入保护管理体系。要勇于实践,创新方法,在实际工作中探索新形势下未定级文物的保护与管理模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部门要将本行政区内落实国务院领导小组会议的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11月30日前报送到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国家文物局将把各地的落实情况上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
单位名称: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
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高原街甲2号文博大厦1305室
邮政编码:100029
联系电话:(010)84662691、84626631(传真)
电子邮箱: puchaban@sach.gov.cn
联 系 人:姚丞、邓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