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14年04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14〕46号
施行日期2014年04月1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湖南、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送审稿)的请示》(发改地区[2014]25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规划》实施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主题,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立足保障生态安全、水安全、国家粮食安全,着力构建和谐人水新关系、现代产业新格局、统筹城乡新福地、合作发展新平台,加快解决血吸虫病、城乡饮水安全等突出民生问题,加快提升区域整体实力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加快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努力把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成为更加秀美富饶的大湖经济区。
三、 湖南、湖北两省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合作机制,根据《规划》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编制实施重点领域专项规划,落实协调推进机制,抓紧推进重点工作和相关项目实施。完善社会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规划》实施进展情况。《规划》实施中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在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合力解决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会同湖南、湖北两省人民政府适时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推动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是深入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重大举措,对于探索大湖流域以生态文明建设引领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新路径,促进长江中游城市群一体化发展和长江全流域开发开放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方面要提高认识、紧密合作、扎实工作,共同推动《规划》的落实,努力实现洞庭湖区经济社会与生态文明全面发展。
国务院
201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