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2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根据海关总署2023年12月25日发布的《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原油采信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193号,以下简称193号公告)以及2024年7月1日发布的《进口原油采信机构目录》,进口原油检验采信工作进入实施阶段,为便于公众更好把握政策,现就热点问题解答如下:
一、 进口原油采信政策与海关发布的其他优惠政策是否同步适用?
答:实施采信的进口原油,可以同时享受“先放后检”等海关已经发布的其他便利化政策。
二、 同一运输工具装载不同种类、不同批次原油,是否允许部分批次进口原油检验申请采信而其余部分不申请?
答:根据193号公告,“海关对同期装载在同一运输工具上的进口原油采用相同的检验监管模式”。对于装载在同一运输工具上同时抵港的进口原油,其法定检验可以选择全部采信或者全部不采信,不允许仅其中部分批次检验申请采信。
三、 申请采信的进口原油,是否必须在采信管理系统上传采信报告?
答:进口原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实施采信的,采信机构应将采信报告上传至采信管理系统。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进口时,在“货物属性”栏选择“检验结果需采信”类型进行申报,在对应货物项号的“产品资质”栏中录入“采信机构代码/检验报告编号”,录入采信机构代码和检验报告编号时应区分大小写。在“随附单据”栏上传采信报告以及193号公告的附件3《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采信报告应当符合《采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并包含货物相关运输信息。对于申报进口时选择采信模式,但是未按规定上传采信报告的,海关将根据《采信管理办法》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对相应各方予以处置。
四、 进口原油采信机构能否在中转经停港或者到货后在我国境内卸货港实施与采信相关的委托检验?
答:采信机构在严格执行取样及检测标准并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信的前提下,可于发货前在起运国实施取样和检验检测,也可以在中转经停港或者在卸货港实施取样和检验检测。
五、 如果进口原油采信机构在卸货港实施取样和检验检测,企业在申报时无法及时取得采信报告并在“单一窗口”上传采信报告,应如何解决?
答:1. 对采信机构在卸货港实施取样、检验的,受委托的采信机构应在货物申报进口前,通过采信管理系统上传“采信报告承诺书”,承诺书应包含“采信报告预编码”;
2. 待完成检验并出具报告后,采信机构应尽快将采信报告上传至采信管理系统,并在上传报告界面的“备注”栏注明采信报告所对应的报关单编号,以便海关工作人员核对;
3. 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进口时,应在“产品资质”栏录入“采信机构代码”和由采信机构提供的“采信报告预编码”,并应确保该预编码与采信机构上传的预编码一致,同时在“随附单据”栏上传“采信报告承诺书”。
六、 进口原油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否有格式要求?
答:目前对采信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没有统一的格式要求,按照《采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信报告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采信机构名称及其代码;
(二)检验报告编号;
(三)商品信息,包括商品名称、型号规格、对应的批次编号或者产品序列号码以及其他产品追溯信息;
(四)采信要求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以及抽样方案等;
(五)委托人名称以及联络信息;
(六)受理日期、检验地点、检验时间以及签发日期;
(七)检验结果;
(八)签发人签字。
同时,应涵盖193号公告附件1《进口原油采信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中列明的全部检验项目:
(一)水含量;
(二)20℃密度;
(三)204℃前馏分有机氯含量;
(四)硫含量;
(五)盐含量;
(六)酸值;
(七)机械杂质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