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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7-25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8年07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8〕56号

施行日期2008年07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八年七月九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址(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节约能源管理的职责。

(三)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职责。

二、 主要职责

(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后勤服务单位业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央国家机关有关社会保障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订相关具体制度和办法,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

(四)按规定制定中央国家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行政运行经费、机关服务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离退休经费、公务用车经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按规定指导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事务工作。

(五)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行政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审核、计划编制、建设监管;负责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用地管理工作。

(六)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集中住宅区的建设和物业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住房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七)拟订国家领导人服务保障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定范围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已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人以及有关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管理。

(八)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节约能源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参与推动公共机构节能。

(九)按规定承担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受委托承办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采购。

(十)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单位人民防空工作。

(十一)指导和协调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按规定指导并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员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二)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制订政府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标准。承办国家有关重大活动和国务院重要会议的总务和经费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司)。

负责文电、会务、机尧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安全、信访、政务公竣新闻发布工作;起草机关事务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财务管理司。

承担中央国家机关财务管理、经费管理、会计管理有关工作;拟订有关社会保障工作制度;拟订政府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标准;承办国家有关重大活动和国务院重要会议的总务和经费管理工作。

(三)资产管理司。

承担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按规定承担外宾赠送国家领导人和各部门礼品的管理工作。

(四)房地产管理司(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承担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有关工作;承担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有关工作;承担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用地管理工作;负责中央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部分职工住房和周转住房的项目审核、集中建设和配售管理;承担中央国家机关节约能源管理有关工作。

(五)服务司。

拟订国家领导人服务保障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指定范围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已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人以及有关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管理。

(六)后勤改革与综合管理司。

承担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指导和协调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绿化、计划生育、爱国卫生、交通安全、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按规定指导并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员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七)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承担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单位人民防空管理工作,拟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人防工程和指挥、通信设施建设的审核与管理,管理人防经费和资产,负责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

(八)驻京办事处管理司。

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拟订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九)人事司。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外事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 人员编制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94名(含领导同志服务人员编制、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4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

五、 其他事项

(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财政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 (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的国有资产管理,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制订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负责所属事业单位(机关服务中心等除外)及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 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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