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9年01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9〕4号
施行日期1989年01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在机构改革中,决定保留国务院核电领导小组。鉴于有关部门的人事有的已发生变动,国务院对核电领导小组成员作了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 邹家华(国务委员兼机电部部长)
副组长 黄毅诚(能源部部长)
叶 青(国家计委副主任)
蒋心雄(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总经理)
成 员 周 平(国家科委副主任兼国家核安全局局长)
怀国模(国防科工委副主任)
胡富国(能源部副部长)
周 南(外交部副部长)
迟海滨(财政部副部长)
陈敏章(卫生部部长)
沈觉人(经贸部副部长)
陆燕荪(机电部总工程师)
曲格平(国家环保局局长)
黄齐陶(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副总经理)
彭士禄(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科技顾问)
王德衍(中国银行行长)
李锡奎(建设银行副行长)
国务院核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由能源部归口管理。办公室主任暂由现任副主任陈增庆代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