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10年05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10〕45号
施行日期2010年07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延伸深圳经济特区范围的请示》(粤府[2009]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和科学发展能力,扎实推进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尽快解决特区内外发展不平衡、特区发展空间局限和“一市两法”等问题,同意将深圳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深圳全市,将宝安、龙岗两区纳入特区范围。
二、 你省和深圳市要做好特区范围扩大后的统筹规划工作,要按照走集约化、内涵式发展道路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特区城市管理、产业布局、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等工作,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推动深港合作和珠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更好地发挥深圳经济特区在新时期对全国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 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深圳全市后,暂时保留现有的特区管理线,不再新设。今后视发展需要,由你省商有关部门提出特区管理线处理办法,按程序报批。按照有关规定,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不享受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四、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深圳市做好扩大经济特区范围工作。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扩大经济特区范围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统筹研究,提出相应对策。
五、 深圳市扩大经济特区范围,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各有关方面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