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8年12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8〕124号
施行日期2008年12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设立海口综合保税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海口保税区区位调整至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内并设立海口综合保税区,不再保留海口保税区。海口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1 93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仲音路,南至南二环路,西至新兴路,北至南一环路。
(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详见附件)
二、 海口综合保税区的功能和有关税收、外汇政策按照 《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5]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海口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海南省人民政府要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在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进行建设。要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有关规定组织综合保税区隔离监管设施的建设,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四、 海关总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海口综合保税区的监管和服务工作,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海口综合保税区界址点坐标
X(2206349 351),Y(399826 000);
X(2206349 351),Y(402544 000);
X(2205639 270),Y(402544 000);
X(2205639 270),Y(399826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