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1年10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法函〔2001〕245号
施行日期2001年10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法函[2001]245号)
国土资源部:
你部2001年 6月14日《关于请明确对部管国家局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机关的函》(国土资函[2001] 28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关于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问题,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对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由该国家局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