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21年04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21〕38号
施行日期2021年04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
你部《关于调整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职能及成员单位的请示》(教发〔2021〕2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调整完善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职能和成员单位。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4月4日
附件
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共同破解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大力度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经国务院同意,调整完善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健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政策制度。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工作思路,落实国家鼓励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强化对民办教育的监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办学秩序,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推动形成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加强各地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工作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教育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20个部门组成,教育部为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增加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教育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教育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由召集人或者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必要时可以由召集人临时主持召开全体会议。联络员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临时召开联络员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或者联络员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特定事项的专题研究。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以纪要形式印发有关单位。
(二)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将履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各项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开展民办教育管理工作等情况,及时报告联席会议。及时汇总各地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和《意见》、制定具体办法、开展民办教育管理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困难问题。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
(三)工作研判制度。联席会议对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和各类安全隐患及时研判,主动通报,提出预警,防微杜渐。
(四)联合工作组制度。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联合工作组,赴相关地区督促、指导、检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做好本部门涉及民办教育的相关工作,主动研究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按照联席会议各项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工作。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指导地方对口部门落实具体工作措施。要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形成反应迅速、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长效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民办教育工作。
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陈宝生 教育部部长
成 员:张建春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盛荣华 中央网信办副主任
连维良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孙 尧 教育部副部长
郑富芝 教育部副部长
田玉龙 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
林 锐 公安部副部长
詹成付 民政部副部长
欧文汉 财政部部长助理
汤 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王广华 自然资源部副部长
倪 虹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张 旭 文化和旅游部副部长
李 斌 国家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琼 色 应急部党委委员
潘功胜 人民银行副行长
王道树 税务总局总经济师
唐 军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
高建民 广电总局副局长
周 亮 银保监会副主席
方星海 证监会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