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环办大气〔2024〕22号
施行日期2024年08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严格控制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切实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严格控制第二批13种氢氟碳化物(HFCs)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加强全部18种HFCs化工生产设施的环境管理通知如下:
一、 各地不得新建、扩建附件1所列用作制冷剂、发泡剂等受控用途的HFCs化工生产设施(不含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HFCs的化工生产设施,即副产设施),本通知执行之日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通过审批的除外。
二、 已建成的附件2所列用作受控用途的HFCs化工生产设施,需要进行改建或异址建设的,不得增加原有HFCs生产能力,也不得新增附件2所列用作受控用途的HFCs产品种类。
三、 附件2所列用作受控用途的HFCs化工生产设施进行试生产期间产生的HFCs应纳入配额管理。副产附件2所列HFCs的化工生产设施,其产生的HFCs用作受控用途也应纳入配额管理;未取得配额的,只能用作原料用途或者销毁处置,不得直接排放。
四、 因特殊用途确需生产附件2所列用作受控用途HFCs的,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五、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企业,依照《条例》予以处罚。
六、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4年7月5日
附件:
1.第二批控制的氢氟碳化物名单
2.受控氢氟碳化物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