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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8-05   阅读:

发文机关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环办大气〔2024〕22号

施行日期2024年08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严格控制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切实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严格控制第二批13种氢氟碳化物(HFCs)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加强全部18种HFCs化工生产设施的环境管理通知如下:

一、 各地不得新建、扩建附件1所列用作制冷剂、发泡剂等受控用途的HFCs化工生产设施(不含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HFCs的化工生产设施,即副产设施),本通知执行之日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通过审批的除外。


二、 已建成的附件2所列用作受控用途的HFCs化工生产设施,需要进行改建或异址建设的,不得增加原有HFCs生产能力,也不得新增附件2所列用作受控用途的HFCs产品种类。


三、 附件2所列用作受控用途的HFCs化工生产设施进行试生产期间产生的HFCs应纳入配额管理。副产附件2所列HFCs的化工生产设施,其产生的HFCs用作受控用途也应纳入配额管理;未取得配额的,只能用作原料用途或者销毁处置,不得直接排放。


四、 因特殊用途确需生产附件2所列用作受控用途HFCs的,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五、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企业,依照《条例》予以处罚。


六、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4年7月5日

附件:

1.第二批控制的氢氟碳化物名单

2.受控氢氟碳化物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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