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1年11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1〕148号
施行日期2001年11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1〕14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廊坊海关的请示》(冀政〔2000〕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廊坊海关(正处级),隶属石家庄海关。
二、 核定廊坊海关人员编制25名,由海关总署从现有编制总额中调剂解决。所需人员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 廊坊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