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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廊坊海关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8-07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1年11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1〕148号

施行日期2001年11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1〕14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廊坊海关的请示》(冀政〔2000〕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廊坊海关(正处级),隶属石家庄海关。

二、 核定廊坊海关人员编制25名,由海关总署从现有编制总额中调剂解决。所需人员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 廊坊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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