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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8-08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13年08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13〕97号

施行日期2013年08月3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

你部《关于报送〈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代拟稿)〉的请示》(民发[2013]1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民政部牵头的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全国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 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订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制度、政策、体制和机制,向国务院提出建议;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扶贫开发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民政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审计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信访局、扶贫办共2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民政部为牵头单位。民政部部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的负责同志担任。

三、 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重大问题需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国务院决定。

四、 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社会救助工作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社会救助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李立国  民政部部长

成 员:吴恒权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何建中  中央编办副主任

唐仁健  中央农办副主任

朱之鑫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利民  教育部副部长

黄 明  公安部副部长

窦玉沛  民政部副部长

王保安  财政部副部长

胡晓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齐 骥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陈晓华  农业部副部长

马晓伟  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潘功胜  人民银行副行长

余效明  审计署副审计长

宋 兰  税务总局副局长

孙鸿志  工商总局副局长

张为民  统计局副局长

胡可明  法制办副主任

阎庆民  银监会副主席

姚 刚  证监会副主席

黄 洪  保监会主席助理

徐业安  信访局副局长

王国良  扶贫办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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