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1年03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1〕27号
施行日期2001年03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1〕2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象山县海关机构的请示》(浙政发〔1999〕1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象山海关(正处级),隶属宁波海关。
二、 核定象山海关人员编制30名,由海关总署从现有编制总额中调剂解决。所需人员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 象山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