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16年04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16〕63号
施行日期2016年04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科技部、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支持郑洛新国家级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请示》(国科发高[2015]40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郑州、洛阳、新乡3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称郑洛新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郑洛新地区的区位和交通枢纽优势,积极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着力培育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面提升区域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原创新创业中心,努力把郑洛新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开放创新先导区、技术转移集聚区、转型升级引领区、创新创业生态区。
二、 同意郑洛新国家高新区享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同时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在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股权激励、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评价等方面进行探索示范。
三、 同意将郑洛新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纳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统筹指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在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四、 河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推进机制,搭建创新合作的联动平台,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集成推进郑洛新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