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17年11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7〕90号
施行日期2017年11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实施“中国制造2025”,鼓励和支持地方探索实体经济尤其是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新路径、新模式,国务院决定开展“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创建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创建主体
直辖市市辖区和副省级市、地级市均可申请创建示范区,距离相近、产业关联度高的城市可联合申请创建示范区。申请城市(群)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主导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配套体系相对完善,在建设国家级新区、国家级开发区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二)产业创新支撑能力强,科研院所和创新人才集聚,拥有一批较高水平的创新企业、载体和平台,协同创新体系较为完善。(三)微观政策支撑体系比较灵活,市场发展环境好,能够有效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申请城市(群)要根据地区发展实际组织编制示范区创建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
二、 创建要求
示范区要充分发挥地区产业优势,主动对接国家重大战略,科学确定制造业发展方向,营造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政策链衔接贯通的生态环境,建设先进制造业体系。紧密结合“互联网+”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胆探索军民融合新模式,大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培育平台型大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做强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新型制造企业,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形成若干有较强影响力的协同创新高地和优势突出的先进制造业集群,促进我国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着力激发创新活力,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大对共性技术、通用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加强核心技术攻关,力争突破制约制造业发展的瓶颈。积极推进产融合作,建立产融信息对接平台,创新金融支持方式,提升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能力和效率。深化对外开放合作,有序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引导国内企业对照国际高端标准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塑造中国制造的国际竞争新优势。加快落实国家有关支持政策,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实施措施,尽快取得突破并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三、 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示范区创建工作,认真落实《中国制造2025分省市指南》,坚持一区一案,确保差异化发展;加强对本地区示范区申报、建设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督促落实,确保示范区创建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国家制造强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围绕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布局,统筹考虑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制造业发展的基础和特色,结合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级新区、国家级开发区等布局,鼓励不同地区探索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路径和模式,形成各具特色的先进制造业体系。积极稳妥开展示范区创建工作,加强对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统筹,成熟一批、建设一批。加强总结交流,以点带面、梯次推进,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细化完善支持政策,协调解决示范区创建中的重大问题,并加强对示范区创建工作的评估,不断完善考核管理办法,形成动态调整的良性竞争激励机制。
各有关方面要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大力支持示范区创新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目前已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区域实施的市场准入制度改革、财税金融、土地供应、人才培养等有关政策扩展到示范区,并进一步细化措施。要加大支持力度,统筹用好各类政府资金和产业基金,加强各类资金计划衔接,确保发挥更大效益,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制造业转型升级。加快实施普惠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成立的普惠金融事业部要着力在示范区探索积累经验;发挥财政担保体系作用,更好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试点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等转为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好股权激励和人才优惠便利等政策,充分调动科研院所、高校的积极性。示范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可将外资管理、经贸合作、投资审批等方面的审批权限下放至示范区,并允许示范区研究制定推动制造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探索新机制、新模式、新路径。示范区制定实施的各项政策措施要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共同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提高实体经济发展质量,打造国家核心竞争力,为实现制造强国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