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牡丹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8-10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12年08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2〕123号

施行日期2012年08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牡丹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 国务院原则同意修订后的《牡丹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 牡丹江市是我国东北地区重要风景旅游城市、黑龙江省东南部地区中心城市,人地矛盾日益突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利用,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三、 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稳定数量,提高质量。2006至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6400公顷以内,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不少于6400公顷。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6471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514600公顷。

四、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科学配置城镇工矿用地,合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增长规模和时序,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到2020年,全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4900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13平方米以内。严格控制中心城区用地规模,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要以调整、改造、挖潜为主,建设用地扩展应优先利用闲置地、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到2020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24平方公里以内。

五、 进一步加强对区域土地利用的统筹和管控。中部地区,要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加快推进旧城改造,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区域土地利用景观风貌;东部地区,要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力度,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合理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增量,保障贸易口岸建设和边境旅游用地,保持生态用地格局稳定,构建良好的区域生态基础环境;西部地区,要严格耕地保护,加大基本农田质量建设投入,推进农业产业化,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着力调整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城镇工矿用地集中布局;北部地区,要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集中连片保护,保护和合理利用其他各类农用地,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向有利于增加耕地的方向进行,保障城镇工矿科学发展用地,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六、 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要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层层分解落实,不得突破。对预期性指标,要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七、 严格实施《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实施工作。你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实现。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市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落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要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加强规划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的意识。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8月3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