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9年12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明电〔2009〕27号
施行日期2009年12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0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 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
二、 春节:2月13日至19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20日(星期六)、21日(星期日)上班。
三、 清明节:4月3日至5日放假公休,共3天。
四、 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
五、 端午节:6月14日至16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12日(星期六)、13日(星期日)上班。
六、 中秋节:9月22日至24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19日(星期日)、25日(星期六)上班。
七、 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