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1年11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91〕63号
施行日期1991年11月3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限产压库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限产压库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企业继续生产积压产品的通知》(国发〔1991〕35号)要求,结合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全国清理“三角债”工作会议核定的压缩产成品资金占用指标,对限产压库工作进行了认真部署,层层分解任务指标下达到企业,并加强督促检查,狠抓落实。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限产压库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据中国工商银行对四万户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统计,产成品资金九月末比八月末减少十二亿六千万元,十月末又比九月末减少二十亿二千五百万元,产成品资金十月末比六月末减少八亿七千二百万元,为今年全国压库任务一百九十二亿元的4.54%。但是,限产压库工作进展很不平衡。在有压库任务的二十二个省、四个自治区、三个直辖市和十四个计划单列市中,十月末还有十二个省、二个自治区、二个直辖市和五个计划单列市产成品资金比六月末增加,一些地区、部门和企业,对限产压库工作认识不足,决心不大,仍然犹豫不决和等待观望。
限产压库工作难度大,政策性强,如不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企业产成品积压严重的状况很难扭转,工业生产也难以走上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为进一步做好限产压库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对限产压库工作的领导。限产压库事关调整结构、提高效益、促进国民经济走上良性循环轨道的全局,各地区、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限产压库工作,把它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并落实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都要树立长远和全局观念,正确处理限产压库同财政平衡、企业承包和社会稳定的矛盾,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充分发挥经委(计经委)、银行、财政、税务、工商管理等部门的作用,互相配合,协同动作,毫不动摇地完成限产压库任务。要加强对限产压库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级领导要深入企业,帮助解决限产压库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积压产品要由月调度、月考核,改为旬调度、月考核,以便及时掌握进度,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要抓典型,推动面上工作。对那些继续生产积压产品、对限产压库工作态度不积极的单位,要登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 采取果断措施,严格控制企业继续生产积压产品。要对产品积压的企业进行必要的整顿,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限供、停供计划内能源、原材料和运力,限发、停发银行贷款等措施,控制积压产品的生产。各地区都要提出停、限贷款和停、限供电、供气或抽回老贷款的企业和产品名单,交银行和电力等部门实施。国务院工交各部门要提出停产、限产产品目录和企业名单,并主动与地方政府衔接,紧密配合,发挥行业宏观调控和管理的作用。地方政府对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限产压库措施,要积极组织落实。纺织部要求山东、河南、江苏、河北等省对已经完成今年国家棉纱生产计划的企业,除有出口及军需合同的外,其他棉纱生产一律停止,有关省要认真执行。
三、 坚决而又慎重地做好关、停企业的工作。对生产能力过大的加工工业,要坚决实行关停并转。特别是纺织、家电、卷烟和一般机械加工等行业,要在关、停企业试点的基础上,关停一批落后企业。要组织力量,统筹安排,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关、停企业的善后事宜。对关、停企业的职工要广开生产门路,搞活多种经营,开展生产自救。同时,要充分利用待业保险基金,妥善安排职工的生活,保证其基本生活条件,确保社会安定。
四、 进一步完善“压贷挂钩”的办法。根据企业不同需要,实行压缩产成品库存与技术改造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挂钩的政策。与技术改造贷款挂钩,是按照各地区、企业到年底减少的产成品资金占用额,给予不超过压缩产成品资金总额的技术改造贷款,用于结构调整。当年用不完,可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也允许各省(区、市)在企业、项目之间进行调剂。与流动资金贷款挂钩,是指对一些有压缩产成品库存任务,而无技术改造项目、流动资金又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与流动资金贷款挂钩,但以省(区、市)为考核单位。挂钩发放的技术改造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总量,不得超过压缩产成品库存并收回货款的总量。挂钩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必须“先压后用,优化使用”,即必须先完成压缩产成品库存任务,并收回相应货款,才可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对没有完成压缩产成品库存任务的企业,一律不准增加新的贷款。挂钩的流动资金贷款,要用于产品结构调整,不能再生产没有销路的产品。“压贷挂钩”是考核企业在发出商品占用资金不增加的前提下,产成品资金压缩的成果,因此,企业不得把产成品资金转为发出商品占用资金,虚报成绩,以取得挂钩贷款。
五、 国务院已明确规定,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如石油、钢材、有色金属等,其企业超储产品由国家储备局和物资部门收购一部分,以扩大国家储备,尽可能不放空其生产能力。对上述重要物资,国家储备局和物资部门应在年底前抓紧落实收储。为了保护农民利益和地方积极性,对季节性生产的食糖等产品,商业部门要努力多收购一些。人民银行对收储物资要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六、 各专业银行对限产压库企业的信贷政策要同步实施。对不在工商银行开户而在其他专业银行开户的国营工业企业,由其专业银行总行提出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后,可比照在工商银行开户的国营工业企业“压贷挂钩”办法执行。工商银行对在其开户的国营工业企业抽紧银根后,其他专业银行和金融机构要密切配合,不得对这些企业增加贷款。
七、 对能源、重要原材料和那些经过调整结构,确实适销对路的产品、名优产品、高新技术产品、高附加值产品、高创汇产品,以及其他鼓励发展的产品,要做好增产、增销工作,在贷款、税收、物资供应等方面给予支持。银行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产品产、供、销、存的状况,确定优先贷款的顺序表和贷款差别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