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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国务院关于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8-12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0年01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0〕4号

施行日期2000年01月1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辽政〔1998〕2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至201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 沈阳市是辽宁省省会,东北地区的中心城市,全国重要的工业基地。沈阳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调整城市产业结构,加速传统产业的改造,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把沈阳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 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122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中心城区的建设要采用“分散组团式”的布局,控制核心区的规模,积极发展周围的四个副城和两个组团。

要合理分布市域人口和生产力,优化城镇体系结构,逐步形成层次分明、规模适度、功能合理的市域城镇体系。要进一步完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 严格控制城市的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5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443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303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472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350平方公里以内。

五、 加强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要完善沈阳公路主枢纽和铁路主枢纽的规划建设。要优先发展地面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并积极创造条件,将国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结合起来,增强沈阳市同周围城市(镇)的联系。沈阳市是严重缺水的城市,要加强水资源管理,严格执行开源节流、保护水源的方针,努力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积极开展中水利用。要大力开展节能工作,有效地利用各种能源,严格限制发展高耗能工业。沈阳市是全国重点防洪城市,要根据平战结合、平灾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搞好浑河两岸防洪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完善城市灾害预测和应急报警系统,逐步建立包括人防、消防、防洪、抗震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 大力保护和改善环境。要结合铁西工业区的改造,重点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彻底根治浑河污染。要加强绿化建设,加速西部和北部地区防风固沙林和“三北防护林”沈阳段建设。要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在规划期末,争取全市环境质量全面好转。

七、 要充分重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沈阳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城市现代化建设、经济社会发展要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协调。要重点保护方城、中山广场等历史街区和沈阳故宫、福陵、昭陵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

八、 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沈阳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深化有关的专业规划,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强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沈阳市的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支持沈阳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齐心协力,把沈阳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沈阳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务院

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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