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0年01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0〕3号
施行日期2000年01月1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苏政发〔1998〕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修订后的《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至201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 苏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重要的风景旅游城市,是长江三角洲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苏州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全面保护古城风貌,逐步把苏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布局合理、环境优美、具有江南水乡特色和丰厚历史传统的现代城市。
三、 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2014.7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保持“分散组团式”的布局,在保护古城的前提下,综合协调古城、苏州新区、工业园区、浒关新区、吴县市区以及周边城镇的功能,切实保护好组团间的绿化隔离地带。严格限制城市跨越北部交通走廊发展。要控制古城人口容量,保持路河平行的双棋盘格局。
四、 要合理分布市域人口和生产力,优化城镇体系结构,逐步形成层次分明、规模适度、功能合理、基础设施完善的市域城镇体系。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县级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五、 严格控制城市的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5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49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150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85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187平方公里以内。
六、 加强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重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抓紧古城环路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形成多种交通方式有机结合的综合交通体系。控制好公路及铁路设施的建设用地。提高京杭大运河作为国家水运主通道的建设标准,并保证其他航道的畅通。加强城市防灾系统建设,逐步建立以防洪排涝、抗震为主的综合防灾体系。
七、 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要正确处理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现代化的关系,继续贯彻全面保护古城风貌的原则。要保护好苏州市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周围环境,同时保护好平江、拙政园、怡园、山塘等四处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古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在14.2平方公里的古城内,要严格控制旅游环路宽度、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和建筑风格,保持苏州的历史文化特色。
八、 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综合治理污染源,控制和减少大气、噪声及固体物的污染。苏州地处江南水网地区,要十分重视水环境的治理与保护,特别要保护好太湖、阳澄湖的水质。加强城市园林绿地系统、风景名胜区及生态绿地的建设和保护,充分发挥城市古典园林及自然山水的特色,形成苏州特有的绿化格局。
九、 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苏州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并深化有关的专项规划,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强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工业园区等各类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总体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苏州市的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苏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苏州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苏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务院
二○○○年一月十日